
一、考量全國性大專校院體育競賽多集中在上半年度舉辦,為鼓勵學生為校爭光並即時給予獎勵,「114學年度第2學期運動績優獎勵金」將自開學日起受理申請至115年5月15日(星期五)止。
二、申請資格:
(一)經核定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運動競賽之表現優異學生(團體賽以參賽總隊數為主,個人賽以參賽總人數為主),申請規範如下:
1.參賽總隊數四隊或參賽總人數五人(含)時僅取第一名。
2.參賽總隊數五隊或參賽總人數六人(含)以上時取前二名。
3.參賽總隊數六至七隊或參賽總人數八人(含)以上時取前三名。
4.參賽總隊數八隊或參賽總人數十二人(含)以上時取前五名。
(二)每人/每隊每年擇優申請一次為限,惟同一人參加同一賽事不同比賽項目者不在此限。
並以下列各項競技賽會為範圍:
1.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、全國大專校院球類聯賽及錦標賽。
2.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或委員會主辦之全國性大專組比賽。
三、獎勵原則:
(一)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、全國大專校院球類聯賽及錦標賽:
1.個人賽【條款二-(一)-1】
(1)第一名:每人大功一支,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。
(2)第二名:每人小功二支,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八千元為上限。
(3)第三名:每人小功一支,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七千元為上限。
(4)第四名:每人嘉獎二支,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為上限。
(5)第五名:每人嘉獎二支,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。
2.團體賽【條款二-(一)-2】
(1)第一名:每人大功一支,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。
(2)第二名:每人小功二支,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八千元為上限。
(3)第三名:每人小功一支,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七千元為上限。
(4)第四名:每人嘉獎二支,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為上限。
(5)第五名:每人嘉獎二支,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。
(二)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或委員會主辦之全國性大專組比賽:
1.個人賽【條款二-(二)-1】
(1)第一名:每人大功一支,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為上限。
(2)第二名:每人小功二支,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。
(3)第三名:每人小功一支,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四千元為上限。
(4)第四、五名:每人嘉獎二支,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。
2.團體賽【條款二-(二)-2】
(1)第一名:每人大功一支,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為上限。
(2)第二名:每人小功二支,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。
(3)第三名:每人小功一支,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四千元為上限。
(4)第四、五名:每人嘉獎二支,每隊每人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三千為上限。
(三)上述經費以當年度分配預算為上限,若有不足,補助及獎勵金額由體育室視情況予以調整。
四、申請手續:
檢具申請表(如附件)、獎狀影本/成績證明、本人存摺封面影本(尚未在學校建立帳戶資料者),並於115年5月15日(星期五)前送達體育室承辦人處:
👉余小姐(楠梓校區行政大樓5樓,分機:22926,E-mail:malusu@nkust.edu.tw)
亦可委由下列各校區體育室駐點行政人員協助轉交:
👉建工校區:行政大樓1樓聯合辦公室
👉第一校區:游泳館
👉燕巢校區:行政大樓1樓體育室辦公室
👉旗津校區:體育館
五、注意事項:
(一)為利資源有效運用分配,申請人應避免與校內其它獎學金重複請領。
(二)申請人如提供不實或偽造資料,致使體育室及運動代表隊遴選審議委員會依該資料而作成審議結果,經查證屬實者,除追繳已領之獎勵金,另依校規處置。